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景润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八月
中信建投景润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中信建投景润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申请募集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准予中信建投景润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55号),注册日期为:2021
年11月25日。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2年8月24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利率债、金融
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国
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
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
关章节。请投资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中信建投景润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此
外,本基金以1元发售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份额净
值跌破1元发售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8月2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信建投景润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中信建投景润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 前言
《中信建投景润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信建投景润3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中信建投景润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
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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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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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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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得超过3个月
放日
作日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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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
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在开
放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或延长开放期时间并公告,但开放期最短不少于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
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日的
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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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3个月对日为该日历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如该3个月对日
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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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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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7层
邮政编码:100010
法定代表人:黄凌
成立日期:2013年9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1108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5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武菲菲
电话:010-59100288
存续期限:永久存续
股权结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黄凌,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湖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华夏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综合管理部高级业务董事,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业务部总经
理助理、债券承销部行政负责人、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联席主任,现任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机构业务委员会主任,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信建投(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黄凌先生还
担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发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市证券业协会资管业务
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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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强,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华夏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东北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总经
理、北京东直门中心营业部总经理、北京安立路中心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王军,中国国籍,中共党员,中国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国农业大
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讲师、中国农业大学中国期货与金融衍生品研究中心研究
员、MBA教育中心党支部书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军先生还
担任财新智库特约研究员,北京一手好粮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袁冬梅,中国国籍,中共党员,北京大学本科学历。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曾任北京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
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袁冬梅女士还担任北京市人
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
殷剑峰,中国国籍,中共党员,中国社科院博士研究生学历。中信建投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室主任、所长助理、副所
长,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
席经济学家;兼任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殷剑峰先生还担任中国金融学会理事,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中
国现代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赵亮,中国国籍,中共党员,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历。曾任国研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工程师、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理财规划师,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交易部交易员,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行政负责人、中央交
易员。
金强,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简历同上。
方俊才,中国国籍,群众,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南方证券郑州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北海国际招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经理,江南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重庆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零售业务部总
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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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市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监,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督
察长。
王欢,中国国籍,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历。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金融审计部高级审计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核算一部负
责人,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财务负责人,并任财务部及综合
管理部行政负责人。
张欣宇,中国国籍,群众,北京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九州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技术服务部副总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副总
裁,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杨龙龙先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硕士。2015年7月加入中信建投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特定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21年4月起至今担任中信建投景和中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1月起至今担任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6月起至今担任中信建投景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2年8月起至今担任中信建投景润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2年11月起至今担任中信建投稳丰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3年11月起至今担任中信建投景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许健,中央财经大学统计学硕士。曾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投资主办、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16年12月加入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行政负责人、基金经理。
于智翔,英国杜伦大学金融学博士。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部研究员、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22年3月加入中信建投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基金经理。
杨龙龙,简历同上。
李照男,北京大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学博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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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部固定收益处交易员。2022年7月加入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潘泓宇,马里兰大学会计学硕士。2016年9月加入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运营管理部基金会计、交易部交易员、投资部-固收投资部基金经理助
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金财产;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义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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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配基金收益;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和分配;
知基金托管人;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律行为;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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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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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发
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
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
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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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
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任
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的风
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
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
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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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
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
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兴业
银行资产总额达10.16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108.31亿元,同比降低5.19%,实现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71.16亿元。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
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
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
处、信托保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理
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信建投景润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
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4年6月30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
基金724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5372.53亿元,基金份额合计24324.13
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
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
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兴业银行相关制度对兴业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风险领域;
相互制衡;
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
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
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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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控。
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
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
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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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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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法定代表人:黄凌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7层
传真:010-59100298
联系人:贾欣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8-108
网址:www.cfund108.com
(2)网上直销
直销网站:www.cfund108.com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陈敏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朱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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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bank.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闵若晗
网址:http://fi.cm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4)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01、08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联系人:李佳
网址:www.luxx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1235
(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500号10楼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鲁育铮、赫崇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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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owbuy.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高浩辉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李珍珍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1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伍豪
网址:www.lead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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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733、400-032-5885
(11)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综合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海洋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1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于伟伟
网址:www.hc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728
(13)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马烨滢
网址:www.520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14)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网址:www.taixincf.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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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李关洲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1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楼、8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1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1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网址:www.csc10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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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1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
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2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兴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王仙鹤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2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网址:http://sd.citics.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22)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合利天德广场T1楼1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网址:www.gz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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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48
(2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24)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网址:www.18.cn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2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同业+”平台)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联系人:马伟山
网址:https://ib.citic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法定代表人:黄凌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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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9100230
传真:010-59100298
联系人:谭保民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人:叶尔甸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尔甸、张碧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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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21年11月25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755号文
件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募集期自2022年5月24日至2022年8月22日,共募集670,216,818.94份基金份额,募
集户数为317户。
二、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其中: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D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
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
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类别。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
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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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22年8月24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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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相应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
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
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或延长开放期时间并公
告,但开放期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如封闭期结束后或
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
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
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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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
应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
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登记机构确认的不得撤销;
序赎回;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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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
项查询、确认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利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基
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各销售机构对
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
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
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理人的届时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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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和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申购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少于 100 万元(不含) 0.40%
D 类基金份额
少于 100 万元(不含) 0.50%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 0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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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 7 日 1.50%
大于等于 7 日,小于 30 日 0.50%
大于等于 30 日 0.00%
D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 7 日 1.50%
大于等于 7 日 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对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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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0.40%)=9,960.16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60.16=39.84元
申购份额=9,960.16 /1.1500=8,661.01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金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3)若投资者选择申购D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D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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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D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0.50%)=9,950.25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50.25=49.75元
申购份额=9,950.25/1.1500=8,652.4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金份额。
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A类或C类或D类),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100,000份,该笔份额申购后在同一开放期内又
赎回,持续持有期为6日,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1.060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600=106,000.00元
赎回费用=106,000.00×1.50%=1,590.00元
净赎回金额=106,000.00-1,590.00=104,410.00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100,000份,该笔份额申购后在同一开放期内又
赎回,持续持有期为6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410.00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100,000份,该笔份额持有期限满一个封闭期,
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00元,则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600=106,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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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106,0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6,000.00-0.00=106,000.00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100,000份,该笔份额持有期限满一个封闭期,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106,000.00元。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
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资人的申购申请。
金资产净值。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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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
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
公告为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金资产净值。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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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的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
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
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在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在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参照前述条款处理。但是,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
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
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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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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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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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利率债(包括国
债、政策性金融债和央行票据)、金融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现金、国债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
换债券以及除金融债以外的其他信用债等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动投资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为AA(含)及以上,本基金投资信用债将
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投资于AA评级信用债的比例不高于信用债持仓的20%;②本基金投资
于AA+评级信用债的比例不高于信用债持仓的50%;③本基金投资于AAA评级信用债
的比例不低于信用债持仓的50%。
本基金持有信用债券期间,如果其评级下降、基金规模变动、变现信用债支付
赎回款项、出现信用风险调整持仓等使得信用债投资不再符合上述约定,应在3个
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本基金对信用债券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
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包括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等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担保的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
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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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
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自上而下决定
类属资产配置及组合久期,并依据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
种。本基金采取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久期管理策略、收益率曲
线策略、回购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等。在谨慎投资的基础上,力争实现组合的
稳健增值。
(1)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基金将根据历史收益率的数量分析、特定类属的基本面分析,确定国债、金融
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制定相应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并根据市场
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2)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分析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金融市场资金面情况,结合对财政
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的研判,从而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
势。在预期利率水平整体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
的收益,在预期利率整体水平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
险。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在研判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基础上,对资产组合中的长、中、短期债
券占比进行合理配置,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
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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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回购策略
本基金在严控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对金融市场资金面、货币政策的研判
和市场利率水平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确定合适的回购杠杆比例。本基金将
在控制合适的回购杠杆比例条件下,对回购利率和现券收益率以及其他投资品种收
益率进行比较,通过回购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投资于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
券以及其他获利机会从而获得杠杆收益。
(5)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等情
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信用债券选择的基本依据。根据对未来债券
市场的判断,基金采用战略性配置与战术性交易结合的方法,买入并持有核心资
产,同时结合市场上出现的机会利用信用利差策略进行战术交易。
(6)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国债期货投资,通过对基本面和资金面的分析,
对国债市场走势做出判断,以作为确定国债期货的头寸方向和额度的依据。当中长
期经济高速增长,通货膨胀压力浮现,央行政策趋于紧缩时,本基金建立国债期货
空单进行套期保值,以规避利率风险,减少利率上升带来的亏损。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
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减小
基金净值的波动。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
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
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
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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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6)在开放期,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8)本基金在封闭期间,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在开放
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6)、(7)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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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
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
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
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
绩比较基准。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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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比较基准,或者该基准利率停止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
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
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持有人的利益;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
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8月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6月30日(摘自本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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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549,683,855.67 99.81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无余额。
无余额。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无余额。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42,648,466.35 8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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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占基金资产
数量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张)
(%)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无余额。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无余额。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无余额。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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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无余额。
无余额。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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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中信建投景润3个月定开债券A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月 1 日-
月 30 日
月 1 日-
月 31 日
月 24 日
(基金合
同生效 0.16% 0.02% -0.90% 0.07% 1.06% -0.05%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
中信建投景润3个月定开债券C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月 1 日-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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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 日-
月 31 日
月 24 日
(基金合
同生效 0.07% 0.02% -0.90% 0.07% 0.97% -0.05%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
中信建投景润3个月定开债券D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月 1 日-
月 30 日
月 30 日
(首笔份额
登记日)-
月 31 日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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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以上第1张图为中信建投景润3个月定开债券A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绘图日期为2022年8月24日(基金
合同生效日)至2024年6月30日;
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绘图日期为2022年8月24日(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2024年6月30日;
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绘图日期为2023年6月30日(首笔份额
登记日)至202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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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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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国债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
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
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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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
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
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
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
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
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
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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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息。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
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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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
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本基金任意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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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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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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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酌情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
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于调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
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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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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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1=E×0.30%÷当年天数
H1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前,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金额,双方核对一致后方可支付。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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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E×0.10%÷当年天数
H2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前,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金额,双方核对一致后方可支付。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为0.2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3=Ec×0.25%÷当年天数
H3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c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销售
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并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前,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金额,双方核对一致后方可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金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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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
费。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
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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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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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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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
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
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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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
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
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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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所;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变更;
责人发生变动;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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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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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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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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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和转换转入
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和转换转出
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和转换转出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和转换转
出款项。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等业务。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主袋账户总份
额的2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
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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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
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
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
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
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六、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对侧袋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招
募说明书中关于侧袋机制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届
时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
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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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
险,即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取得赎
回款项。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
般来说,基金的预期收益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
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
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
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00元发售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红等
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00元发售面值或1.00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
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发售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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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
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证
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
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
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
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基金托管人的管理
水平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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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
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
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利率债(包括国
债、政策性金融债和央行票据)、金融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现金、国债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
换债券以及除金融债以外的其他信用债等资产。
本基金的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债券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
性,同时,本基金严格控制开放期内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的比例。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的流动性风险管
理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的相关约定。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进行适度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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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
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
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
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
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
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
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
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
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
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
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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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
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因此,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
能赎回或卖出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基金资
产可能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面
临保证金风险。同时,该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另外,国债期
货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价格
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风险。
六、其他风险
完善产生的风险;
平,从而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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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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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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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认购费、申购
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其他费用,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5)销售基金份额;
(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10)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1)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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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中信建投景润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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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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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
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
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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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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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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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调低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
式;
(3)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增设新的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规则或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管理人召集。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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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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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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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选择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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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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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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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金份额10%以上(含10%);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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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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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基金清算。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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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
人具有约束力。除仲裁裁决另有决定外,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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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法定代表人:黄凌
设立日期:2013年9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0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永久存续
联系电话:4009-108-108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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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
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
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利率债(包括国
债、政策性金融债和央行票据)、金融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现金、国债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
换债券以及除金融债以外的其他信用债等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动投资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为AA(含)及以上。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包括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等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担保的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
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10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
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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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
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
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6)在开放期,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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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8)本基金在封闭期间,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在开放
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6)、(7)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项下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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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
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
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
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
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果基金托管
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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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
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
实履行托管职责。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
有银行。基金管理人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定期存款提前
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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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
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
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影
响、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
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侧
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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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财产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基于正当合理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
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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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
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含本基金名称,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现金红利、收取认购/申购款,均需通过该托管资
金账户进行。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
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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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
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
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
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
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
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
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
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
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资金结算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登公司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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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期货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期货交易所
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
并管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
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
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
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
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
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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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
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国债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
值净价估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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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
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
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
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8)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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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不低
于法定最低期限。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
期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
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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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务;
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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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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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全面和可靠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并另行公告。基金管
理人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二、对账服务
三、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都有基金管理人给予的查询账户及
初始密码。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方便起见,客户查询账户将和客户基金账户唯一对
应。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户查询账户、
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了解账户信息,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基金
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益率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如联系
地址、电话等,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由服务人员提供相关
服务。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客户身份证号码、登记银行卡信息等重要
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基金管理
人新闻、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中信建投景润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
体开放时间和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统一进行客户的投诉管理,销售支持部负责监督投诉
的登记、处理和答复等。客户可通过以下方式反映投诉和提出建议: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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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7月21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
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中信建投景润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7月28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注
册资本的公告》《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8月31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
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中信建投景润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10月25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
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中信建投景润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10月26日披露《中信建投景润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1月22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
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中信建投景润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2月23日披露《中信建投景润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3月29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
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中信建投景润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4月22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
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中信建投景润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6月21日披露《中信建投景润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中信建投景润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7月19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
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中信建投景润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中信建投景润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fund108.com)进
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信建投景润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信建投景润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文件
(二)《中信建投景润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信建投景润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